股权转让协议的种类划分
正文:股权转让是因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持有变动,它与仅依某一法律事实(如股东死亡、破产)而发生的股权转移正相对应。因股权转让必须基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实质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依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对股权转让协议可作以下具体的种类划分。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这是依据股权表现形式的不同所作的划分。随公司形态的差别以及公司资本组成方式的不同,公司股权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如无限公司以及有限公司的资本并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其公司股东权益仅以持有份额、出资份额来体现,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则是以等额股份来组成。所谓持份转让,即持有份额的转让,在我国即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转让。所谓股份转让,随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以及股票转让。所谓一般股份转让,即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份转让,它既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却并未出具股票的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经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在我国实收资本制下所谓的股份转让,通常是指已缴纳资本但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所谓股票转让,则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原则上只能给已经缴付股款的股份持有者出具,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式凭证,故股票的转让更多适应于有价证券的转让规则。随股票表现方式的不同,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与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转让是否以书面为载体所作的划分。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进行。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甚至是特别书面的方式(如公证)来进行。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3款便规定:“股东转让出资份额必须具有以公证形式订立的合同”。①与书面转让股权相对应,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地发生着,尤其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方式更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如记名股票一般采用背书签名方式进行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则可凭简单的交付即可改变股权的占有,尽管背书签名或交付皆非股权转让的协议,但它们却足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存在。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是否即时转让所作的划分。凡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支付着即进行的股权转让,为即时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现实之中,股权即时转让的情形显然更为普遍,而股权预约转让的情形则多是出于规避法律或者章程的需要。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亦不得转让,为规避此类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公司设立三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等与他人签署以不再任职为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约股权转让。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这是以公司是否参与股权转让所作的划分。股权乃股东享有的权力,股权的转让也应当只是股东行使其股权处分权的法律体现,故公司原则上无须参与股权转让事宜,无义务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主体。现实之中,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亦占据着股权转让的主要形态。但公司并非不得参与股权转让事宜。现实之中,受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的邀请或者基于代理股东转让股权的需要,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亦大量地存在。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之所以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法律意义。但同时也不得不注意到,当前我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由公司擅自代为转让股权的行为,显然属于无权处分股权的情形,其股权转让难以成立。
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实质上是资本的交易,因而等价交换是其基本要求所在。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权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予的方式转让其股权。在此所需注意的是,任何已经有效赠予的股权,皆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作为股权转让种类之一的无偿股权转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与维护。以上股权转让种类,既有基于法律规定所作的区分,亦有基于股权转让的实际操作所作的划分,对以上种类的把握,将有助于我们理顺复杂多样的股权转让现象,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