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破产程序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

房屋作为不动产,在处理过程中有一定的特殊性。以房产来,从法律上来说,这属于物权,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本案中,由于抵押人已经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因此,在案件的处理上又必须先解决程序上的问题。
上诉人(原审):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山东坊子酒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东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商业银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和平路96号。 一、基本案情
2000年,山东坊子酒厂(以下简称坊子酒厂)分两次向潍坊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潍坊商业银行)贷款220万元,并以自有提供。该贷款到期后,坊子酒厂未按期偿还。后潍坊商业银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坊子酒厂偿还其贷款本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于2002年5月30日达成协议,约定坊子酒厂自愿用已抵押的房地产按抵押时的评估值26,26,302.50元[房屋证号:潍房坊公字第6、62、827、828号,面积33,022.62平方米;土地证号:潍国用(998)第0008号,面积58,62.05平方米,以潍坊市坊子区房地产评估所998年2月2日的评估报告明细为准]抵顶潍坊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诉讼费用及一年的租赁费,其中:贷款本金220万元;利息3,498,38.4元;诉讼费64,520元,租赁费,353,40.09元。如潍坊商业银行需对以上房地产办理过户时,坊子酒厂必须配合其办理一切手续,并在租赁期间房地产的完整。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该协议双方均签字盖章。双方签订该协议后,潍坊商业银行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潍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准许潍坊商业银行撤诉。 另查明,坊子酒厂因资不抵债,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月20日作出(2003)坊民破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宣告坊子酒厂破产还债。2003年2月2日,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以(2003)坊民破通字第5-3-号申报债权通知书,通知潍坊商业银行在收到该通知后30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山东坊子酒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以下简称坊子酒厂)书面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应视为放弃债权。2004年2月2日,坊子酒厂破产清算组以(2003)坊酒破通字第8-号通知书,通知潍坊商业银行:解除坊子酒厂2002年5月30日与其签订的房地产抵顶协议。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该通知书5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破产合议庭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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