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否申请法院对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鼎峰装饰材料商行业主范有强向杭州久灵装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久灵公司)供应了一批装饰材料,但久 灵公司始终未支付货款。后范有强发现该公司已经歇业,经工商局查询,其经营期限自2000年5月0日至200年2月28日止,营业期限已经届满,未 清算。范有强认为,目前久灵公司已经歇业,申请清算是自己惟一的司法救济手段,故向法院递交了清算,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对久灵 公司进行清算。法院依法裁定,久灵公司的三位股东在5日内组成清算组,对久灵公司进行清算。 我国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何进行操作,规定得不是很明确。但是实践中又出现了许多这类案件,本案即如此。本案案件虽不复杂,但涉及问题不少,共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由的确定 本案是一个案由比较新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2000)26号文件《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之规定,本案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的诉讼请求,应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二、主体问题 对本案的主体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主体应仅列申请人范有强,而不该有被申请人。因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类特别程序的案件中,选 民资格案件用的称谓是人,其它几类案件的称谓是申请人。但是从诉讼文书的格式上看,都是仅列申请人,而没有列被申请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列申请 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为范有强,被申请人为久灵公司。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类特别程序案件中,法院实际确定的是申请人本身的一种权利,而相对人是不明确的或者没有相对人来表达自己的意见的。但是本案的相对人是明确的,即清算义务人为三位股东,且三位股东也是存在的。故本案应当列被申请人。 但是在被申请人列久灵公司还是三位股东问题上,也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公司已被吊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已失去了参加 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应当列三位股东为被申请人。另一种意见认为,现在久灵公司虽被吊销营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吊销执照是一种处罚,与企业法人自行申 请注销是有区别。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故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被注销登记前, 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本案的被申请人应列久灵公司。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