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的有关内容
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意味着破产案件已经确定无疑地进入了清算程序,债务人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并会带来一系列其他的法律后果。因此,破产宣告法律制度在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英美法系国家,破产宣告并不为清算的必经程序,甚或没有破产宣告程序。而在另外一些法域的破产法中(主要是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破产宣告是一个必经的程序。这背后的缘由在于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或强调公权的积极干预两种思维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破产宣告态度的这种差异导致了破产清算程序的受理开始主义或宣告开始主义的分野。大陆法系的破产法相信,在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破产宣告之前,有一个法院受理、事实裁定与确认的过程。未经此程序,当事人的破产申告是不可采信的。因此,德日等国原有的破产法,并不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作为破产程序法律效力的起始,而以破产宣告作为程序的正式启动时间。近年来,大陆法系有向美国破产法融合的趋向,随着德日新破产法(倒产法)的修改颁布,破产宣告这一程序渐被取消,或仅有形式上的意义。中国的新破产法也淡化或模糊了破产宣告的内涵。
一般来说,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的,都采用作出破产宣告裁定的形式。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应当公开进行,应当通知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破产裁定。当事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当庭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定的债务人和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向他们送达。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预示着破产企业已经走向倒闭的境地,因此,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将会给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带来一定的影响,下面分类详细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