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合并应提交材料及要求
1 、吸收合并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 3 )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
( 4 )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 5 )验资报告和合并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 6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7 )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的证明。
( 8 )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并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 9 )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 10 )《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 11 )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12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 13 )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14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2 、吸收、新设合并解散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 1 )注销登记申请书;
( 2 )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 3 )合并协议;
( 4 )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的证明;
( 5 )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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