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撤回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在撤回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专利局提出申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但撤回的声明是在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之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以公布。

例如对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后,即进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文件印刷准备工作阶段,从该时起,专利局不再受理撤回专利的申请的请求。

实用新型专利撤回比较简单,申请人在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时,只要不缴“年登费”就可被专利局视为撤回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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