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客运管理 遏制毒品运输——滇西南运输毒品案件调查报告
【内容摘要】:从目前滇西南运输毒品犯罪的情况看,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比重迅猛上升,毒品犯罪的手段更加隐秘,延伸破案较以往困难,同时使公安机关涉毒案件破案率大大降低。本文旨在探索从改进行政管理机制角度或者通过司法机关积极运用司法建议的方式,以强有力的
【内容摘要】:从目前滇西南运输毒品犯罪的情况看,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比重迅猛上升,毒品犯罪的手段更加隐秘,延伸破案较以往困难,同时使公安机关涉毒案件破案率大大降低。本文旨在探索从改进行政管理机制角度或者通过司法机关积极运用司法建议的方式,以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手段或行政手段来规范客车运营和托运秩序,堵塞制度漏洞,及时遏制滇西毒品运输入境势头。
一、 运输毒品犯罪情况(一)基本情况与现状。云南省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自2009年年初以来共查获各类毒品250多公斤,办理涉毒刑事案件180余起,主要是运输毒品案件,毒品案件总数量较往年成倍增长,其中80余起为"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占毒品案件总数近50%,较往年同比也翻了几翻,此类"人货分离"毒品案件,经排查很难发现犯罪嫌疑人,因经常无法破案,口头上称之为"无主"运输毒品案。(二)"无主"毒品案的简单分类。具体说来,目前增多的"无主"运输毒品案,实践中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过现场排查因为是"人货分离"又没有情报线索或因技术原因确实无法查获使犯罪嫌疑人漏网的,此类案件实践中占80%;第二类是犯罪嫌疑人在遇到警察查缉之前临时谋划或慌乱中丢弃和隐匿在现场路旁被公安发现或附近群众在公安查缉沿线拾获主动报案的,此类案件公安边防检查中多有发生,估计占5%;其第三类是一部分利用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婴儿或患有爱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等特殊群体带毒品的案件,这类案件现实中发现利用这种手段运输毒品运用最多最为突出的是部分四川凉山彝族籍犯罪嫌疑人,利用特殊群体作案携带毒品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很难有效打击,多是扣押毒品,对特殊群体往往不了了之,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件数保守统计占15%。(三)运输毒品犯罪新特点。"无主"毒品案件暨"人货分离"运输毒品的猛增是近年来的运输毒品犯罪的显著特点。经统计,绝大多数"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是通过长途或短途客车运输,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托运或夹带、放置于客车内部或底层行李箱包内,无法查获犯罪嫌疑人(暨毒品主人、持有人或运输毒品当事人),造成这种局势最关键的原因是客运行李或托运行李货物不贴注标签,不在携行、夹带的随车旅客行李箱包上注明旅客座位号,如此一来,就算公安查缉部门在行李、箱包内查获毒品,也无法"对号入座"或"顺藤摸瓜",从而无法抓获"货主"暨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二、 打击运输毒品犯罪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新的困境 多年以来,云南省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等滇西南地区边防检查、公开查缉毒品行动和办案实践中都发现,除个别运营单位如云南金孔雀快客运输公司严格执行对旅客集中放置的行李一律贴标签识别外,其他客运公司的客车装运行李均不在行李上贴签识别,不标注乘客(行李所有人)座号,往往犯罪嫌疑人本人就算正在车内也无法识别继而抓捕。如此就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堂而皇之起利用客车运输业的管理漏洞干起运输毒品的生意。利用这种方式运输毒品,由于"人货分离",毒品被公安人员查到了,最多是经济损失,而他本人稳坐"钓鱼台",因为实践中很少有或几乎没有乘客出来指认"货主",只要无人出来指认,他完全可以高枕无忧。在法律实施、制度设计和执法实践上,造成运输毒品事实的相关直接承运人包括驾驶员不用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门实际上绝大多数不会追究驾驶人员和运输部门的责任,一般只是立案后束之高阁,将查获的毒品做个刑事科学鉴定,没收了事,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无主毒品案"。另外,还有一部分为犯罪分子给予运输部门驾驶员少量运费临时委托驾乘人员让其带货到某寄存处(如我支队曾查获数起运输毒品案,被查获的驾驶员均称其在车站发车前临时受人委托带少量"物品"到昆明车站行李寄存处或某驻昆办事处,随后自有人前来取"物品"),这类所谓的人货分离"无主"毒品案,真正的货主或其马仔可能一直在查缉现场或随车监视,一有风吹草动即销声匿迹、逃之夭夭,与此案直接相关的驾乘人员因"主观不明知"不可能追究其罪责,客观上这样的案件也很难延伸、破获。以上是客车运营行业的案件,同样绝不能排除在物流、托运行业存在类似的因行业管理制度的漏洞给运输毒品犯罪打开的"方便之门"。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一、 运输毒品犯罪情况(一)基本情况与现状。云南省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自2009年年初以来共查获各类毒品250多公斤,办理涉毒刑事案件180余起,主要是运输毒品案件,毒品案件总数量较往年成倍增长,其中80余起为"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占毒品案件总数近50%,较往年同比也翻了几翻,此类"人货分离"毒品案件,经排查很难发现犯罪嫌疑人,因经常无法破案,口头上称之为"无主"运输毒品案。(二)"无主"毒品案的简单分类。具体说来,目前增多的"无主"运输毒品案,实践中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过现场排查因为是"人货分离"又没有情报线索或因技术原因确实无法查获使犯罪嫌疑人漏网的,此类案件实践中占80%;第二类是犯罪嫌疑人在遇到警察查缉之前临时谋划或慌乱中丢弃和隐匿在现场路旁被公安发现或附近群众在公安查缉沿线拾获主动报案的,此类案件公安边防检查中多有发生,估计占5%;其第三类是一部分利用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婴儿或患有爱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等特殊群体带毒品的案件,这类案件现实中发现利用这种手段运输毒品运用最多最为突出的是部分四川凉山彝族籍犯罪嫌疑人,利用特殊群体作案携带毒品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很难有效打击,多是扣押毒品,对特殊群体往往不了了之,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件数保守统计占15%。(三)运输毒品犯罪新特点。"无主"毒品案件暨"人货分离"运输毒品的猛增是近年来的运输毒品犯罪的显著特点。经统计,绝大多数"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是通过长途或短途客车运输,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托运或夹带、放置于客车内部或底层行李箱包内,无法查获犯罪嫌疑人(暨毒品主人、持有人或运输毒品当事人),造成这种局势最关键的原因是客运行李或托运行李货物不贴注标签,不在携行、夹带的随车旅客行李箱包上注明旅客座位号,如此一来,就算公安查缉部门在行李、箱包内查获毒品,也无法"对号入座"或"顺藤摸瓜",从而无法抓获"货主"暨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二、 打击运输毒品犯罪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新的困境 多年以来,云南省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等滇西南地区边防检查、公开查缉毒品行动和办案实践中都发现,除个别运营单位如云南金孔雀快客运输公司严格执行对旅客集中放置的行李一律贴标签识别外,其他客运公司的客车装运行李均不在行李上贴签识别,不标注乘客(行李所有人)座号,往往犯罪嫌疑人本人就算正在车内也无法识别继而抓捕。如此就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堂而皇之起利用客车运输业的管理漏洞干起运输毒品的生意。利用这种方式运输毒品,由于"人货分离",毒品被公安人员查到了,最多是经济损失,而他本人稳坐"钓鱼台",因为实践中很少有或几乎没有乘客出来指认"货主",只要无人出来指认,他完全可以高枕无忧。在法律实施、制度设计和执法实践上,造成运输毒品事实的相关直接承运人包括驾驶员不用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门实际上绝大多数不会追究驾驶人员和运输部门的责任,一般只是立案后束之高阁,将查获的毒品做个刑事科学鉴定,没收了事,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无主毒品案"。另外,还有一部分为犯罪分子给予运输部门驾驶员少量运费临时委托驾乘人员让其带货到某寄存处(如我支队曾查获数起运输毒品案,被查获的驾驶员均称其在车站发车前临时受人委托带少量"物品"到昆明车站行李寄存处或某驻昆办事处,随后自有人前来取"物品"),这类所谓的人货分离"无主"毒品案,真正的货主或其马仔可能一直在查缉现场或随车监视,一有风吹草动即销声匿迹、逃之夭夭,与此案直接相关的驾乘人员因"主观不明知"不可能追究其罪责,客观上这样的案件也很难延伸、破获。以上是客车运营行业的案件,同样绝不能排除在物流、托运行业存在类似的因行业管理制度的漏洞给运输毒品犯罪打开的"方便之门"。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