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型债务案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型债务案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此司法解释的精神,除上文可认定的个人债务外,均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如有异议,举证方在配偶方。根据笔者在基层的工作经验,认为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注意,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婚前债务,但利益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按《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精神,债权人如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婚前举债系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为了家庭利益侵权所负债务
债务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其家庭的利益侵害他人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相邻关系案件,夫妻一方因为出行、排水等问题与人发生争执打斗,造成对方住院治疗而形成的债务;如为家庭争夺财产、家庭矛盾之间的伤害行为等所形成的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财产瑕疵造成侵权责任形成的债务
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有财产所为民事行为当中,因共有财产瑕疵增加了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比例或者危害后果因此而增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夫妻一方骑夫妻共有的无牌无证摩托车造成事故致人伤害形成的债务,因摩托车无牌无证必定加大其责任承担比例,且共有人也应对其瑕疵财产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故在此类案件中形成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经营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不必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而应由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此举证,但执行机构要严格审查证据,一般不支持配偶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