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夫妻另一方债务为被执行人的权力基

追加夫妻另一方债务为被执行人的权力基础

民事执行的根本任务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原则上,执行机构及其人员无权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那么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就是: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决追加执行当事人是否超越了执行机构的职能范围这个问题关乎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可能性和正当性。目前关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主要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三种观点:

司法权说。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执行权由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专属行使,而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执行工作又是审判工作的延伸,依附于审判工作,故执行权应属司法权。

行政权说。此说认为,作出司法判决是司法行为,而执行判决却是一种行政行为。民事执行权更像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属于司法裁判过程审结后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

双重属性说。此说认为,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行使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法上请求权的公权利。从其属性上分析,民事执行权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综合体。民事强制执行是一种以保证人民法院实现其司法职能为基本任务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行为。

双重属性说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通说。我们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权由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组成,其中,执行裁判权是执行机构对有关事项依法作出裁判或决定的权利。

笔者认为,执行机构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符合民事执行权的双重属性,属于执行裁判权的权能范围。同时,执行裁判权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具有最终效力的裁判,从而实现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节省成本,防止公权力资源的浪费。执行机构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具有正当的权力基础。

关键词:执行人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