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同意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退出同意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债券交换中使用退出同意的目的是,在多数债券持有人决定接受债券交换的情况下,鼓励所有其他债券持有人也这样做。但是,由于退出同意的“退出”特征,即投票赞成这些修改的人不是必须忍受这些修改的人,这使得退出同意的运用也产生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债权人间的公平性问题。多数人通过退出同意采取的行动导致没有参与交换的少数人的债券条件更加糟糕,这对少数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关于退出同意是否构成对少数债权人的权利滥用,目前尚无相关的立法或判例,但是,可以肯定,如果出现法院判例,确定它构成权利滥用,那么它的前景就蒙上了浓重的阴影。
其次,通过退出同意进行的某些修改,可能被用来规避发行债券的原来的合同中要求支付条款只能由全体一致同意才能够修改的规定。如上文所述,允许对债券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和加速到期条款进行退出修改,可能变相地导致对支付金额和支付日期的修改,而后者通常被认为要求全体一致同意才能进行。
再次,退出同意的使用可能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例如,在受德国法管辖的债券中,要求任何债券条款的修改都必须获得全体债券持有人一致同意。在这种情况下,退出同意就不能适用。再如,对于在债务国进行债券交换前已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获得判决的债券持有人来说,退出同意也不能适用。因为这些判决债权人已经不再受原先债券条款的约束,他们执行判决债权的权利不会受到对原先债券的任何修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