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破产涉及劳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7]132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保证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涉及劳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置破产企业在职职工
(一)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要将职工人数和分流安置方案报市劳动局,由市劳动局对职工人数进行认定。
(二)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对职工进行转岗、转业培训。并与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密切配合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进行职业指导,积极为其介绍新的工作岗位。
(三)对自行调出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调出的每人奖励2000元;两个月调出的每人奖励1500元;三个月调出的每人奖励1000元。
(四)自谋职业的职工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其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计提。在发给职工时,可依据参加工作时间适当划分档次。
(五)用人单位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每安置1人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三倍的标准给予安置费。
(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工作应在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职工既不愿意接受系统内安置也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又不自谋职业和调出的,超过3个月后,按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将档案转入社会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
(七)自谋职业费与失业救济金二者不能重复享受。自谋职业的职工与企业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由企业将档案转入职工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不再享受失业救济金。
(八)在法院宣告破产当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可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离、退休人员的交接管理
(一)破产企业在其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将退休人员有关档案材料,通过破产企业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移交至其居住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发放退休费、报销医药费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企业宣布破产后需给职工办理退休的,破产企业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计算出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用,报破产企业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将有关资料移交退休人员居住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支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破产后,其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金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在清偿除了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以外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后,将其清偿的费用移交给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离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
三、清偿、预提社会保险费
(一)为保证退休职工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需要,依照《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1995)67号)文件的规定,预提退休人员所需费用划拨给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根据北京市上一年居民平均寿命,按照破产企业全部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到达平均寿命的年限,采取“区别性别,平均计算”的方法,预提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超过我市平均寿命的人员不提取。
(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法定清偿序列优先清偿企业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内容包括:
1.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借支的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费。
(四)按照有关规定,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破产企业职工人数为准,清偿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及经济补偿金。
(五)在计算清偿预提有关社会保险费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政府以及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报市劳动局确认后,从破产财产中按规定顺序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