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造纸厂破产案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总体原则
全体造纸厂(下称江纸)职工都享有对原江纸拖欠的工资、职工本人的集资款、劳动保险费用(拖欠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金)、补偿金、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工伤和非因公伤病补助金等的追索权。原江纸拖欠职工的工资、职工本人的集资款、劳动保险费用(拖欠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金)、补偿金、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工伤和非因公伤病补助金等按法律规定可以列入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的,在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终止时间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江纸破产的日期即为江纸与当时仍在册的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下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日)
三、已经与江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职工的安置
(一)、已于2005年7月按《江门造纸厂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方案》(下称《实施办法》)与江纸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实施办法》和所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实施安置补偿。
(二)、按《实施办法》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在江纸破产时依法向江纸追讨、集资款、劳动保险费用(拖欠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金),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工伤和非因公伤病补助金等,这些清偿要求按法律规定可以列入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的,在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顺序清偿。
(三)、如果江纸的可分配破产财产足够支付安置补偿费用(指足够支付2005年6月30日在册的全体职工的所有合法清偿要求,包括先前由政府垫付的,且符合法规规定的安置补偿资金),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按《实施办法》的计算其补偿金标准较低的,可将差额补回。如果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补偿金标准支付,但能实现的标准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金标准的,则按能实现的标准计发补偿金,按《实施办法》的计算补偿金标准较低的,可将差额补回。
(四)、如果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按《实施办法》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仍按《实施办法》去的安置补偿
四、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日仍与江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的安置
(一)、按《江门造纸厂破产案职工预安置补偿办法》(见附件,下称《破产安于安置补偿办法》)对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日仍与江纸有劳动合同合同关系的职工进行预安置。《破产安于安置补偿办法》是本方案中有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兑现的安置条件。
(二)、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日仍与江纸有劳动合同合同关系的职工可以在江纸破产是依法向江纸追讨拖欠工资、集资款、劳动保险费用(拖欠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金),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补偿金、工伤和非因公伤病补助金等,这些清偿要求按法律规定可以列入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的,在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