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比例掌握在不超过50%的通知

发文单位:专利局

发布日期:1985-2-25

执行日期:1987-4-1

上海分局、各代办处:

根据《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三条关于各项费用的减缓比例最高不超过80%的规定,两年来,我局对费用的减缓请求通常是按照费用的80%这个比例批准减缓的。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对减缓比例一般应掌握在不超过费用的50%为宜。

请遵照执行。

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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