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生效)
核心提示: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可全面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本文为您提供《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共五章25条规定,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这是由为您收集整理,欢迎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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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的执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办理下列商标代理业务:
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代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代理其他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商标侵权投诉;
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代写商标法律事务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