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的专利申请程序
【专利申请程序】在韩国的专利申请程序
1、可以使用传真递交的文件
提交类型:除了PCT第22条或第39条规定的英文外,其它所有文件
原始文件的提交:在传送日起14天内
2、修改
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决定的认证副本前,申请人可以修改说明书或附图。然而,申请人可以在下列期限内修改申请文件:
当申请人收到第一次驳回通知书或不适用于驳回意见通知书时,在给定大幅驳回决定的答复期限内;
在答复依据发出的驳回依据通知书时,申请人收到驳回修改的通知书,在答复所述通知书的给定期限内;
法院审理专利驳回决定,从递交日起30日内。
在第一段中,只有缴纳费用、已经递交韩文且相关期限已过时,才能修改申请文件。
3、实用新型
进入国家阶段的要求基本上与发明相同,除了新型的费用和无实质审查请求外
附图:国际申请无附图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必须提供附图,如果没有提交,韩国知识产权局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附图。
4、双重申请
任何在1999年7月1日及其以后递交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只要依据缴纳国家费和国际申请的韩语译本,只要申请人在收到决定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通知前,就可以递交处于该国际申请公开范围之内的实用新型申请。
任何在1999年7月1日及其以后递交实用新型注册的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只要依据缴纳国家费和国际申请的韩语译本,只要申请人在该实用新型国际申请注册后1年内,就可以递交处于该国际申请公开范围之内的发明专利申请。
5、临时保护
在申请人递交国际申请的韩文译本并缴纳国家费用后,该译本将处于公开监视阶段。
6、在先国家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特殊处理
递交指定韩国的国际申请并要求在先实用新型国家申请的优先权声明,将使得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如果在先申请为发明专利,在递交在先国家发明专利申请后15个月内,视为撤回,除非:
当发明专利递交时,在先申请已经放弃、无效、撤回或驳回;
如果审查员对专利性的决定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决定为最终裁决;
如果依据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请求依据撤回;
如果在先申请依据实用新型法第35已经注册
进入国家阶段期限:30个月
国际申请的译本:韩语
译本的内容:PCT第I/II章,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的文字、摘要
进入国家阶段表格:Form No.67
依据PCT条约第22或39所作的修改:Form No.68
实审请求:Form No.24
年费缴纳:Form No. 20
国家费用:38美元,超过1页后的附加费用,纸件递交1美元
优先权要求费:20美元
实质审查费:108美元,第二个及其以后的权利要求,每个32美元
年费:1-3,4-6,7-9,10-12,13-15,16-18,19-21,22-25
申请人为自然人且为发明人时,递交费、实审请求费和第1-3年的年费见面70%
实审费的减免:
国际检索报告由EPO作出,减免10%
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由韩国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减免30%
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都由韩国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减免70%
国际申请译本:必须在进入国际阶段期限届满前提交
国家费用:在进入国家阶段届满前提交
发明国内人姓名和地址:在国际阶段请求书或进入国家阶段届满前提交,可延期
优先权文本译本或声明:韩国知识产权局收到国际局的优先权文本副本后的通知起2个月内
指定代理机构:在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
实审请求:自国际申请日起5年内
年费:是深厚,授权前,支付第1-3年的年费,受到授予专利的决定后3个月内,第4年及其以后的年费,在该年度,可延期,6个月+100%年费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