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及时申请专利优先权
已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中国个人或企业,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外国要求优先权。依照公约规定,权利人只要在中国首次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12个月内,或者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6个月内,又在其它任何公约缔约国就相同主题申请专利,其它国家会将权利人在中国首次提出申请的时间当做其在本国提出申请的时间。
知识产权手段已经成为跨国企业维护其竞争地位的一种战略。中国企业正阔步进军海外,面临外国巨头的各种知识产权打压是必然的。为了能顺利进军海外市场,中国企业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以前瞻的眼光为进军海外市场扫清障碍。
案例
海信西门子商标之争
2005年3月6日,中国海信集团与德国西门子集团就“HiSense”的商标长达六年的纷争,突然在北京发表了和解声明。一场中欧企业间的商标争夺战在双方即将撕破脸之际,突然变得豁然开朗,双方握手言和。
2000年11月海信在德国提交商标注册时发现该商标已于1999年1月11日—也就是海信集团的“HiSense”、“海信”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的第六天—被德国西门子与博世家电公司的合资公司博世西门子在德国申请“HiSense”为指定商品注册商标。海信集团于2002年底致函西门子联系注册商标的转让事宜,后者也于2003年3月28日做出了答复,同意将其注册的“HiSense”注册商标权转让给海信。
2003年9月10日,西门子给海信正式透露商标转让价格,要价上千万欧元,并于次年2月19日正式确认支付价格为4000万欧元。这4000万欧元的价格让海信望而却步!
在2004年,海信以“HiSense”商标参加了德国科隆举办的“国际家电展”。随后,西门子在科隆一家法院起诉海信商标侵权。无奈之下,海信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措施,于2004年12月3日向德国官方提交了撤销西门子公司“HiSense”商标的申请。
从2004年被起诉开始,海信就不断通过媒体引导有利于自己的舆论,最终引起了国家商务部的关注,并导致了后者的直接介入。2004年11月,在商务部的斡旋下,欧盟驻华机构开始介入此事,西门子妥协了。在海信向西门子支付了“六位数”欧元的转让费后,纷争最终以“皆大欢喜”的方式获得解决。
日立借专利权起诉弱敌
2004年12月28日,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区法院对贵州南方汇通世华微硬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提出起诉,要求汇通世华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要求法院下达禁令,永久禁止该公司在美国生产、使用、进口、销售和转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
汇通世华成立于2004年8月,注册资本10340万美元,是中国唯—一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微硬盘企业。业内人士指出,与日立比起来,汇通世华小得可怜。日立为了独霸市场,不仅斥资20多亿美元购买了IBM的微硬盘技术,还投入5亿多美元在深圳建立了微硬盘生产中心,相比之下,汇通世华更像一个“实验车间”。
然而,自正式投产以来,依靠专有的技术、政府强力支持以及低廉的用人成本,汇通世华不仅在世界上率先成功推出容量为2.4G、4.8G、6.0G的1英寸微硬盘产品,还研发出了容量为40G的1.8英寸微硬盘和容量为1.0G的0.85英寸微硬盘,并先于日立公司攻克了微硬盘的垂直读写技术,在业界多次引起震动。
日立显然没有为此做好准备。不过,在微硬盘这样一个引领下一代消费电子产品的重要领域,面对数千亿美元的庞大市场,日立再次举起知识产权的大旗,毫不犹豫对一个在规模上跟自己完全不是一个量级的汇通世华下手。日立选择诉讼,是希望能有效吓阻汇通世华的战略投资者,更有可能通过马拉松似的诉讼和高额的诉讼费用将实力不济的汇通世华逼入绝境。
目前,案件仍处于胶着的状态,双方将在法庭上见面还是将私下和解,还没有明确的消息。
点评:及时地申请国际专利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国内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将直接威胁到跨国巨头的利益,面临各种打压是必然的,像日立诉汇通世华这类说不清、道不明的知识产权诉讼成为常见的手段。可以说,知识产权手段已经成为跨国企业维护其竞争地位的一种战略选择。
被起诉的企业似乎也难以说明自己的清白,这固然与知识产权诉讼的复杂性有关,但更为主要的问题出现在目前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薄弱意识。再加上实力的差距,最终不得不付出数额不菲的“学费”或者“入门费”。
例如,上述西门子和海信商标纠纷的“欢喜”结局,其实并不怎么欢喜。更准确的说,这是一次“惨胜”如果仔细阅读西门子和海信的和解声明,可以发现其中特别使用了“根据当地法律在德国和欧洲地区注册的‘HiSense’商标”这样的表述,事实上意味着海信承认了西门子公司在德国和欧洲注册“HiSense”商标的合法性。西门子放弃该商标的拥有权和使用权,更多的属于“让步”范畴,而非法律上的失败。因此,舆论指出,这个双方妥协的结果也绝非海信法律上的胜利。
中国正在崛起,中国企业正阔步向海外进军。既然在这个过程中遭遇知识产权的围堵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事实,那么中国企业就应当为此做好准备,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以前瞻的眼光为进军海外市场扫清障碍。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根据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企业产品想要在进口国受到商标权的保护,就必须在这些国际进行商标注册。在海信的国际拓展计划出台之初,如果就具有知识产权意识,恐怕也不会落到自己的商标在欧洲遭别人合法抢注的地步,因为海信完全可以以前瞻的目光将自己的商标在这些地区进行在先注册。
从现有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看,中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第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对于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企业可以根据该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第二,商标逐一国家注册。如果非经《马德里协定》的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者公司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代为申请商标注册。在日立诉汇通世华的案例中,日立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汇通世华使用的技术是否真的侵犯了其专利权,而是希望通过诉讼达到阻吓和扼制竞争对手的目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诉讼只是日立的市场手段。
面对涉外诉讼,企业要熟悉和利用国际规则,以积极姿态去应对。同时,企业间最高的竞争层次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企业要做大做强,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必须的,在消化吸收国外的技术时要有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底气。公司及时地申请国际专利便成为国内企业反知识产权“围剿”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专利法》对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有严格的规定,中国个人或企业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在中国申请专利。然后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外国要求优先权。依照公约规定,权利人只要在中国首次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12个月内,或者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6个月内,又在其它任何公约缔约国就相同主题申请专利,其它国家会将权利人在中国首次提出申请的时间当做其在本国提出申请的时间。
黄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