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专利及技术转让

《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1999年一年申请量超过了十二万件,其社会效益极其可观。作为涉足专利近十年的我,时常翻阅《专利公报》,发现一些专利存在着弊端,同时,在社会公众中对专利也有一些模糊的认识甚至误解,不妨在此聊聊。

一、专利非新颖性: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三种,除了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仅经过初步审查,因此,相似相同的几项发明,先后获得专利权,这也是正常的。专利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新颖性,一项发明,若与已有的发明是相同的或无较大差别时,尽管会获得专利权,但是,仍存在着被他人提出异议而丧失专利权的风险,专利也就不成为专利啦!

二、新颖性非科学性:翻阅一下《专利公报》,看看有的专利似乎很有道理,但经过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其是违背科学原理的 ,如:设计永动机, 违背物质守恒定律等等。这不仅在我国专利,而且在国外专利也是屡见不鲜的。具有新颖性并授予了专利权,并不见得具有科学性。

三、创造性非先进性:某人的一项技术获得了专利权,某厂的一项产品也获得了专利权,甚至获得了几项专利权。获得了专利权的技术或产品,是否就是先进的呢创造性就意味着先进性不见得!只能说某项技术相比较而言,具有创造性并不意味着就是先进的技术。

四、专利非成熟技术:就是说有的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并不是成熟的技术。由于技术方案就可申请专利,因此,有的单位或个人为了抢先获得专利权,便将未进入工业化的技术而仅仅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只不过是产品的外观或包装进行了改进,对于产品的内在、本质,并无实质改进。对于玩具、服装、家具等,可以看外观设计;但对于家用电器、药品、食品、饮料等,主要看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

当然,以上列举的只不过是部分专利之现象。

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专利产品或接受服务时,首先要了解其获得的是什么样的专利是发明,是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第二,要了解是否有技术鉴定证书,质量、商品合格证等。获得专利权的产品,还须获得技术监督、质检、工商等部门的认可,并非有了专利证书便可万事大吉。第三,遇及假冒伪劣产品时,消费者同样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权益保护及要求赔偿,不因获得专利权而丧失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来说,在寻求技术时,不要盲目相信专利证书,认为有了专利证书,该技术就具有新颖性,是科学的、先进的且是成熟的技术,这是误解。第一、进行专利查新检索是非常必要的,通过检索,可以了解是否有相似相同的专利;还可以货比三家,在众多专利中找到既技术先进又有实用价值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专利。第二、要了解该专利是属于什么阶段的技术,是技术方案,是实验产品,还是已进入工业化的产品其成熟程度如何其技术资料、数据是否完整能否达到预期的技术指标第三、分析能够产生多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第四、了解在现阶段科技状况下实施难度有多大在本企业的技术、设备条件下能否实施资金投入多少及回报率多大

对于发明人来说,在申请专利前,首先,进行专利查新检索也是非常必要的。其一,通过检索,可以了解是否有相似相同的发明,这样,既可避免专利局审查不通过,又可避免获得专利权后遭到异议而丧失专利权的风险。其二,通过检索,可了解自己的发明与现有的专利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技术是否先进其三,通过检索,可以在他人发明的基础上发展与完善自己的发明。最后,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其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能否实现其社会与经济效益如何产出投入率多少等等。

关键词:及技术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