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抢劫30元被判1年获缓刑
15岁少年持刀向同事索要50元,自首后被判1年徒刑。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此前惠阳区法院判决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部分。 少年举刀索50元赔偿 犯罪嫌疑人李某来自湖北襄樊市。警方证实,李某1990年9月29日出生。 犯案前,因为没有成年,李某借用别
15岁少年持刀向同事索要50元,自首后被判1年徒刑。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此前惠阳区法院判决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部分。少年举刀索50元“赔偿”犯罪嫌疑人李某来自湖北襄樊市。警方证实,李某1990年9月29日出生。犯案前,因为没有成年,李某借用别人的身份证进入惠阳鸿达五金厂工作。2006年7月2日,因为同事梁某告发李某违反厂规,李某被主管罚款5元。交了罚款后,李某当场要求梁某赔偿他50元,梁某没同意。第二天中午,李某就怀揣一把菜刀到梁某的宿舍,持刀威胁要梁某拿50元赔偿他,否则就砍梁某。害怕的梁某便将仅有的30元拿出来给了李某。自首一审被判1年徒刑此后,李某向工厂负责人讲述了自己的行为。经警方调查取证,检察院公诉,惠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李某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量刑太重。他称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求免予刑事处罚。李某的辩护律师称,李某实施抢劫事出有因,是被害人告发他违反厂规被处罚而引起,是想解心中郁闷和怨气,并非想抢劫。因此请求法院从挽救、感化失足青少年出发,对李某给予最轻的处罚。未成年犯罪终审获缓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作案时李某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是自首;其认罪态度好,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法官认为,从挽救失足青少年,给予改造重新做人的机会的审判理念出发,可对李某判处缓刑。日前的终审判决中,惠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李某的定罪正确,但量刑不当,因此撤销一审判决书中对李某的量刑部分,改为判处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