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债务权代位纠纷
抵押物债务权代位纠纷
三个月前,王某向我借款3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王某将他的一栋别墅抵押给我,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约定如到期不还借款本息,王某就以该别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别墅所得的价款偿还给我。可不久前,王某的别墅被市政府列入了拆迁范围,两个月内就要被拆除。一旦该别墅被拆除,我借给王某的钱失去了担保,到期王某还不起借款怎么办
该案例涉及到法律对抵押物的代位物的范围所作的规定。
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物毁损、灭失,其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其他形态的价值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就该代位物行使权利。我国《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王某与你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没到,而他抵押给你的别墅却即将被拆除,根据上述规定,你享有对市政府给王某的别墅拆迁补偿金请求权上的代位权,可以请求法院对别墅拆迁补偿金等代位物采取保全措施,即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扣押市政府给王某的别墅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的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等,这样如王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你就可以就该别墅的拆迁补偿金或拆迁安置房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