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非法同居”
疑问“非法同居”
重庆某大学因去年“怀孕事件”开除两名学生的行为惹上了官司。日前,这两名大学生就母校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报道,本案女原告于去年10月1日被校医诊断怀孕,学校得知后,于10月9日对该女生及其同为该校学生的男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学校在有关文书中对这对男女同学的性行为描述使用了“品行极其恶劣,道德败坏”的字眼,并认定为“不正当性行为”。
从我们曾经和正在接受的道德伦理观念看来,学校的行为似乎无可厚非。因为学生的婚前同居,都与中国教育一直所提倡的“校园道德”背道而驰。
但现在的问题是:非婚性行为一定是非法的吗对这个问题,学校没有作正面回答。在开除学生的时候,它也没有说明为什么学生的婚前性行为是“不正当的”,为什么认为那是“错误”。
显然,在校方的观念里,隐含着这么一种逻辑:只要不是正儿八经结婚的男女,同居就是不正当的。
其实,这样的逻辑不仅是校方的观念,它还在现实生活中无所不在。比如说,公安机关在查房的时候,只要没有的男女同宿一房,就被说成是“”,严重的甚至被屈打成卖淫。可以说,在中国社会,“非法同居”的概念就等同于“非婚同居”。如果将时间倒转20年,就更能发现这个词的可怕--只要男女不是经过正儿八经的结婚而住到一起,就被扣上“非法同居”和“道德败坏”的帽子,从此再难翻身。
正是这种逻辑,让学校的管理者找到了开除学生的理由:既然非婚性行为是非法的,是不正当的,学校当然要处分。
其实,“非法同居”的概念本来就是一个非常荒诞的提法。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对公民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做。就性行为来说,从来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因此,男女之间的婚外性行为,只要不是出于以金钱为目的的卖淫嫖娼以及聚众淫乱,就都不是非法的。
但在过去,中国社会长期存在一种法律观念:法律没有准许的,做了就是非法。正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说男女之间可以有婚外性行为,因此,婚外性行为就是非法的,于是,“非法同居”的说法便产生了。
也许有人会说,学生同居,至少是不道德的,因此学校有必要管教。我想,什么叫“不道德”,这同样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道德是人们长期形成的某类生活准则。就性行为而言,只有乱伦、通奸等行为,才是违背道德的性行为。人类道德,包括中国人的道德,从来也没有认定所有的婚外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校方的这种逻辑,实质就是基于中国社会男女授受不亲的禁欲主义思想,只承认婚姻内性的正当性,除此以外的性行为都是非正当的。这样的认识,直到上世纪80年代早中期仍然盛行。改革开放后,当人们的思想从禁欲主义中解放出来,意识到性是人的基本权利的时候,上述逻辑才开始受到批判。
但令人遗憾的是,人们一方面批判男女授受不亲的思想,一方面却仍然口惠而实不至。中国社会总是以种种名义,限制和歧视公民的性权利。对于非的性接触,哪怕是接吻和拉手,许多人仍然视之为洪水猛兽,前述事件中一位“老同志”认为承认学生的性权利就是“鼓励性自由,导致性泛滥,引起社会堕落”的看法,就是典型的表现。
受这种思想的影响,我国社会长期以来一直以打压而非引导的方式对待学生的性权利。比如说,禁止在校学生恋爱,禁止男女同学间略显亲密的接触,等等。但是,法律依据呢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法律禁止“非婚内同居”,也并不意味着未婚同居者就“道德败坏”。对一个人的操行评价要慎之又慎,否则,很可能会草率地毁掉一些原本很美好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