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区分与混同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区分与混同
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是非常相近的两性关系。若回避当事人主观意图和社会承认等含糊的判断标准, 将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共同生活关系概括地、客观地都统称为非婚同居, 则非婚同居范围是广泛的, 理解为所有法律婚之外的同居, 包括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同居和不获得事实婚姻关系评价的同居, 这时的事实婚姻只是非婚同居的一种形式。事实婚姻具有客观性, 是否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取决于法律的态度, 因此属于法律评判下的概念。如果法律承认, 事实婚姻产生婚姻的效力如果法律不承认, 事实婚姻只能纳人一种非婚同居关系。因此, 非婚同居是事实婚姻的上位概念, 事实婚姻只是被赋予婚姻效力的一种非婚同居。
但事实婚姻是婚姻的形态, 而非婚同居则是非婚姻男女共同生活体, 严格而言, 两者在基本性质、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公示的内容、产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是不同的。非婚同居当事人没有达成相互一致的结婚的意思表示, 对外公示的内容只是同居关系, 而非夫妻关系, 没有婚姻的内核, 不论该同居关系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非婚同居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结婚意愿, 强调的是同居关系。从该意义探究, 此时的非婚同居是狭义的, 不可能与事实婚姻关系产生交叉性。同时, 就社会公示而言, 事实婚姻的客观形态上使周边群众识别是夫妻关系, 而非婚同居当事人虽然主观上是否存在婚意不明确, 但社会公众就此识别是同居关系还是夫妻关系, 也不明确, 有的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有的则不认为是夫妻关系。因此, 从客观表现上分析,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还是存在区别的。
但是, 不可置否, 无配偶男女不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婚姻之外结合两性关系都是非婚同居, 各国法律为规范的需要将其中部分的非婚同居纳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状态。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点来划分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 且该划分标准在不同时期发生不同的变化, 从此意义上讲, 事实婚姻实际上是历史局限性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承认事实婚姻是作为目前我国尚不可能对所有同居关系提供救济手段之时的权宜之计,同时, 事实婚姻一旦得到法律的承认, 其规制方式、内容和效力基本上与法律婚一致, 我国司法解释基于对既存事实的尊重, 已对事实婚姻规定相应的救济, 但对不获得事实婚姻评价的无配偶男女的非婚同居关系缺乏应有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