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分割困难

同居财产分割困难

因为同居而引出的财产纠纷早已屡见不鲜,而其中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主张分割同居关系财产的往往是女性,因为就像夫妻关系一样,男性往往掌管着财产,尤其是公司的经营和股份。

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早有规定,即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要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

这一规定只是一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加以具体运用,则由各案的法官来判断。本文所刊登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性,该案告诉我们,对于共同财产,尤其是公司股份,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

■案例:

富翁意外早逝,身后留下千万家产和一女一子。女儿系与第一任妻子所生,儿子系与第二任妻子所生。富翁去世前,已与第二任妻子协议离婚。

但第二任妻子说,她与丈夫是假离婚,其实一直同居,所以,她应该以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

富翁留下千万遗产

1954年出生的岳某庚,原是一化工厂的工人。改革开放后,岳某庚下海,办起一家化工厂,一番摸爬滚打后,生意慢慢有了起色。

阿美是岳某庚的第一任妻子,夫妻俩相敬如宾。时间一长,阿美发现丈夫有些变了,总说工作太忙,常常接连几周不回家。慢慢地,一些风言风语在亲戚朋友中传开:岳某庚身边有个叫余某的女人。

阿美先是苦口婆心地劝,后来到厂里闹。结果,岳某庚索性提出离婚。

1992年,岳某庚、余某登记结婚。不久,余某生下一子。7年后,岳某庚、余某又协议离婚。岳某庚给了余某一处房产及家具等,同时给付儿子抚育费30 万元。离婚协议中注明: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两人居住的房屋卖了15.8万元,被余某以自己的名义集资缴到岳某的公司。

2006年,岳某氏企业资产已逾千万元,岳某庚持有90%的股份,价值1500万元。

这一年的7月底,岳某庚突然病故,时年53岁,留下价值1500万元的股权和两栋住房,却未留下任何遗嘱。

丧事处理完,余某提出财产继承问题。

2006年9月1日,岳某庚的父亲委托二儿子、孙女岳某灵与小孙子岳某泓的母亲余某就财产问题进行商谈。

让岳某家人意外的是,余某提出作为妻子,她要继承岳某庚一半的股权,并代儿子索要岳某庚名下的两处房产。余某说:“我与岳某庚是假离婚,我们并没有履行离婚协议,我们一家三口一直住在一起。”

但岳某家人认为,余某与岳某庚早已离婚,没有继承岳某庚遗产的权利。

商谈不欢而散。

前妻提出是“假离婚”

2006年11月22日,余某代儿子岳某泓将岳某庚的父亲、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析产并继承岳某庚的遗产。

余某称,与岳某庚结婚后,两人很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儿子出生后,两人越来越感到家庭的美好,夫妻感情很好。1999年,岳某庚的企业陷入一场经济纠纷。 “当时要债的堵到门上来了,岳某庚很疼爱儿子,他担心儿子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为避风头,他与我商量办了假离婚。其实,我们仍然共同生活。”余某说。

余某称,他们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我们协议离婚的事,亲朋好友都不知情”。离婚后,自己与岳某庚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她带着儿子搬进岳某庚购置的别墅居住,继续抚育孩子,对岳某氏企业进行投资,购置房产,装修住宅。

“岳某庚长期患肺病,多次住院治疗抢救,并赴外地求医。他生病期间,我精心陪护和照料。我一心扑在家庭上,也没想过要办复婚登记,没想到他会早逝。”庭审中,余某数度哽咽。

余某认为,她对岳某庚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尽到了帮扶义务,有权分得财产。即便是同居,也应该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

关键词:同居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