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 房 租 赁 合 同

【简单厂房租赁合同】厂 房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苏州国家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苏州新区鹿山路369号

法人代表:

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苏州市非住宅用场地暂行管理条例》规定,双方在签署本场所租赁合同,并在本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经友好协商所确定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租赁场所的地址和面积

1.1本租赁地址为:苏州国家环保产业园 区, 厂房 设计编号

1.2厂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1.3结构:钢筋混凝土建筑。

2. 租赁场所的使用

该租赁场所可由承租人以其在苏州新区成立的公司合法使用,开展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其中包括用于车间、办公室、产品展示厅和仓库等。承租人未获得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承租人承租本合同项下的厂房后,如其在苏州新区成立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使用租赁物,则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自动转于该子公司。

出租人可以将其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本合同中所有权力和义务将自动转授给第三方,承租人将直接与第三方发生租金收支往来,但物业管理费及电力设备租用费还是由甲方收取。

3. 租赁期限

3.1 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出租场所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但双方必须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

4. 租金的金额及支付

4.1 租金为:人民币每月 元/平方米,一年的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

4.2 支付方式: 租金应按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每次在新三个月开始前十五天内支付。第一笔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元 应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4.3 承租人应支付一笔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保证金。此保证金应在 年 月 日前支付。保证金不计息,在租赁期满经清算后如有多余即退回。

5. 租赁场所的交付

5.1 甲方应在租赁场地交付乙方前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如乙方没有到场,则视为该场地已交付。

5.2 双方应共同检查该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并且办理交付手续。

6. 厂房状况

6.1 乙方应保护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厂房结构。

6.2 如有必要,在获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对建筑进行一些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的变动。但承租方退租时应保持原样。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拥有产权。

6.3 设施

6.3.1 供电:甲方向乙方提供 KVA的电,变电所至厂房的连接由甲方承担。乙方按照RMB120元/KVA/年向甲方交付电力设施租用费。租期从正式供电之日算起。交付时间为每承租年的第一个月。

6.3.2 供水:甲方提供D40mm水管到厂房水表外侧。

6.3.3 通讯:由中国电信提供通讯、网络服务。

6.3.4 承租人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按实结算,由承租人承担。

7. 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保证租赁场地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7.2 出租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向承租人交付租赁场所。

7.3 出租人应确保租赁场所使用的安全,并负责管理和维护工作。除了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提供以下服务:

a. 清扫公共区域并收集日常的垃圾;

b. 维护绿地;

c. 其他任何相关应该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服务。

7.4 承租人应及时地支付租金。

7.5 承租人应在租赁场所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义务照料租赁场所的所有设施,并使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除非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无权将租赁物转租或借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7.6 如出租人将本租赁场所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本合同对第三方继续有效。出租人应在转让前一个月告知承租人。

7.7 承租人应当在本合同到期时履行归还租赁场所的手续。

7.8 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内所受到的财产、人身损害与出租人无关,一切责任由承租人自负。除非承租人能证明出租人有过错。

8. 违约责任

8.1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签订本合同时,承租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0元,代出租方交付租赁厂房时冲抵押金,如承租方拒绝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接收厂房,则定金归甲方所有。

8.2 若出租人不能按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场所,则每超期一天,出租人应按三个月租金的0.5%向承租人支付延期交付的违约金。如果延期交付超过30天以上,出租人构成根本违约。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商确认具体交付时间,但承租人有权在通知出租人之时起终止本合同,同时出租人应双倍返还已收到的定金,并退还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

8.3 如果由于出租人的过失造成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租赁场所,出租人应负责赔偿承租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8.4 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应每延期一天按三个月租金的0.5%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如果延期支付超过60天以上,出租人有权在通知承租人之时起终止本合同且不退还保证金,并有权采取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8.5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承租人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处收回租赁场所并且不向承租人返还保证金和已支付的租金。此外,出租人可以就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要求承租人赔偿。

8.5.1 承租人在未通知出租人的情况下将租赁场所转租或转借或交付给第三方;

8.5.2 承租人在租赁场所内从事非法活动;

8.5.3 承租人在未获得出租人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租赁场所的用途;

8.5.4 承租人在未获得出租人批准而擅自改变建筑的结构,并造成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

9. 租赁场所的返还

9.1 在本合同到期后的十日内,双方应办理完成向甲方归还租赁场所的相关手续。双方共同检验建筑和相关设施后应确认本合同的到期。出租人应于租赁场所返还后的5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租人。

9.2若乙方在租赁期内提前解约,乙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不退还已交的保证金。如遇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情形,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但必须给乙方必要的搬迁时间。

9.3 如果因为乙方违约或其他原因合同被终止,则乙方应在合同中止当日或甲方通知后10日内办理租赁物交接手续。

9.4 本合约到期后,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将本租赁场所归还给甲方,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月租金的三倍每月支付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9.5 乙方对于该租赁场所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的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10.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相关法律及法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双方约定可向租赁物所在地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五份,经甲方和乙方各自合法授权的代表签署后立即生效。双方各执两份。第五份由当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打算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 。受让方在此承诺:在该转让之后,其将受本合同条款与条件的约束。

受让方:

代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