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居住义务赠与合同可否撤销的问题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法律咨询:
2007年8月9日,万某某、王某夫妻购买房屋一幢。当日,万某某的父母万某、陈某口头言明要居住该房而赠与购房款8万元。房屋买下后,万某、陈某因另有住房一套,一直未住进此房。2008年5月16日,万某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协议购买之房作价归王某所有,王某补偿万某某一半房款。2009年4月6日,万某某之父母万某、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判令被告王某返还8万元购房款。
律师回答:
原告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但被告只应返还其个人实际受赠的4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赠与出资应认定为被告与万某某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