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程序,你了解吗

融资租赁程序,你了解吗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一、一笔设备进口融资租赁交易,除要涉及承租人、出租人、国外设备供应三个交易主体外,还会涉及、银行、保险、运输公司等其他交易主体,法律合同包括买卖、融资租赁、委托、借款、保险、抵押、转让、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

1、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设备和供应商;

2、承租人选择租赁公司向出租人提出融资租赁申请,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3、出租人审查承租人和项目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做出是否接受或有条件接受的决策;

4、出租人与承租人商洽融资租赁条件并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5、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设备的选择,接受承租人的委托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或直接按承租人商定的购买条款,与供应商签署购买合同,承租人附签确认,供应商明确设备的瑕疵和售后服务直接对承租人负责;

6、出租人向银行、投资机构申请融资并签署融资协议;

7、出租人依据购买合同的约定申请对外开具信用证,国内银行对外开证,国外通知银行通知供应商审证;

8、根据购买合同的约定,出租人依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与运输公司签订定仓、运输合同;

9、出租人根据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关于保险的规定与保险公司签署运输、安装、财产等保险合同并投保;

10、运输公司履行运输合同;

11、供应商向国外通知行交单议付、国内开证银行要求出租人审单无误后,对外兑付信用证;

12、承租人依据购买合同条款提货验收;

13、支付运输仓储等费用;

14、供应商提供安装调试、培训等售后服务;

15、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16、融资租赁公司履行融资还款协议;

17、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租金完毕,出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移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

二 融资租赁交易流程的差异性

在业务实践中,不同的融资租赁业务,由于其当事人所在地的差异、资金来源的不同、业务模式的变化、收益和风险定价的依据迥然不同,其业务流程也会有一些变化。例如:

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均在国内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货款支付方面相对比进口设备简便一些。承租人在境内、供应商和出租人在境外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跨境租赁。跨境租赁业务与承租人、出租人在境内、供应商在国外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业务流程中购买合同的法律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当事人的流转税、所得税的适用均不相同;

租赁公司在融资环节的资金来源不同,如:自有资金、信用贷款、租赁设备抵押借款、租金收益保理融资、发行租赁销售信托计划、租赁财产支持信托计划、委托租赁资金、租赁债券等,将涉及与贷款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其业务流程与租赁公司向银行贷款会有很大的不同;

承租人自有设备的出售回租,涉及的当事人少,没有实质的购买环节,其业务流程会大大简便;相反联合租赁、转租赁、委托杠杆经营租赁,其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多,法律关系也多,流程会更复杂一些。

经营租赁、或有租金租赁、可转换租赁债的融资租赁,多会涉及租赁余值的处置、租赁收益的确认、租赁债权的转换等风险和收益、资产的重新定价,其业务流程、风险责任、定价计量标准也会更复杂一些。

【拓展阅读】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交易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的交易方式。借鉴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总结我国融资租赁交易的具体实践,新的合同法把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个列名的分则合同进行了规定。即:“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何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立法中最重要的条款。因为它是融资租赁之所以能区分传统租赁而作为一个独立列名合同存在的关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简单明确地揭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关键特点承租人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这一规定也完全符合《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对融资租赁交易特点的表述“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传统的租赁业务,出租人是以自己已拥有的财产,或自己根据市场需...[详细]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所谓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即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条款。

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的数量;租赁物的规格;租赁物的技术性能;对租赁物的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应当注意,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融通资金,其区别与一般的租赁合同,其租金往往高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币种。融资租赁合同在我国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引进外资,解决国内经济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不同国家的币种和货币政策差异很多,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应当约定交易所采用的结算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在一般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然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详细]

●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交易、是一种服务产品,更是一种资源配置、组合服务的运作机制。融资租赁业务的业务模式灵活多变、盈利模式“有定规,无定式”,交易流程也会经常发生变化。

在业务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人员和产品设计部门应很好掌握租赁业务的内在规律,深刻了解融资租赁的多种功能,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业务、不同租赁标的以及不同客户、不同时期的不同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好的租赁服务。要根据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防范、资金来源、退出机制等因素,对现有的业务模式、业务组合和流程进行再设计,对每一笔新的融资租赁模式的业务流程进行规范。

在设计和规范业务流程过程中,一定要围绕着筹措资金、分散风险...[详细]

●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我国《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实为担保能够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

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基本上通过收取...[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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