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恋爱期间借款婚后照样要还的案例分
【借款知识】关于恋爱期间借款婚后照样要还的案例分析
【案情】 贵港市港北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借款,婚后妻子索要丈夫还款的案件,依法判决妻子胜诉。 何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李某于2006年7月21日向何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双方对借款利息和归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2008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恶化,何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港北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何某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不存在债务婚后抵消情形,该借款应认定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和被告婚前个人债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实际借款5000元,否认借款5万元的事实,因无法举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何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何某在恋爱期间借给男友李某5万元,两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对于这一案例的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