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关系本质的认识
【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本质的认识
为正确认定劳动关系,需深入探讨劳动关系的本质。英国普通法案例雇用合同的判定标准的实质是,基于对劳动关系本质的认识作出判断。和大陆法系相比,这不过是思维方式的区别:一是适用先例标准,一是用理论分析指导。关于劳动关系的本质,我国大陆研究较少,台湾地区也无深入研究,在台湾只有部分判决书提及。[4]但德国有系统研究,在德国对劳动关系本质的认识可略分为以下数个阶段:在德国民法典颁行之前,劳动关系是罗马法体系中的劳务租赁;在德国民法典颁行之后的初期,劳动关系是债法上之给付交换关系;在1920年后,人格法上共同关系理论开始取得主导地位;二次大战后初期,人格法上共同关系理论仍为通说,但债法上之混合关系理论逐渐抬头; 1970年代之后,劳动法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抛弃人格法上共同关系理论,改采带有人格保护之给付交换关系理论。[4]245黄程贯认为,德国现行的通说与人格法上共同关系理论二者只是商标不同之相同产品,他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强调劳动关系之不对等的利益冲突对立之本质,否认劳资双方存在一共同关系之可能,着眼于劳工之人格保护,应肯定雇主负有广泛之维护劳工利益的义务,以弥补劳工之人格上从属性及被物化之现象。
[4]245笔者赞同黄程贯教授的观点,但认为我们应该更进一步认识到,这种本质决定于劳动者出卖劳动获取生活所需的实质。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只有劳动的技能和技巧,需要和雇主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做雇主要求其做的工作,控制或从属由此产生。这样,雇员才得以取得工资和收入获得生活所需。这实际上也是英国控制标准、成员标准和多重标准考虑的核心问题。剖开雇员的劳动过程受到控制、成为雇主劳动组织之成员、不是自我经营自己谋利益,而是为企业创造利益的外表,就会展示出其出卖劳动力获取生活所需的内涵对于一些案件是否具有这样的本质要素,需通过剖开表面现象深入分析。
例如,在英国的Market InvestigationsL td vMinister of Social Security一案中,一家公司雇用妇女在业余时间从事市场调查,这些妇女可以在愿意工作时才工作,但是工作时需要按照固定模式。法院认为这些妇女是雇员,他们不是为自己独立做生意。在英国的Airfix Footwear L td v Cope案中,原告在家为被告公司生产的鞋子做鞋跟,工厂给她提供了必要的设备和材料,原告按照工厂指令来做。法院认为原告是雇员。而在Argent vMinsiter of Social Security案中,一个演员在业余时间在一所学校教歌剧。法院判决认为他是独立从事工作的讲师。[1]37一个人越没有劳动技巧,越没有受过训练,英国法院越不会认为他们是自己独立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