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

【集体合同规定】 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目前,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很普遍,部分劳动者只有通过加班才能得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虽然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了劳动,但仍然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等各种理由和借口,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常见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1、以试用期为由,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2、以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3、以包吃包住、提供其它待遇等为由,将实属用人单位的福利计算在工资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4、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扣减劳动者工资而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以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合同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6、包含加班工资仅支付最低工资等。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最低工资规定》,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另外,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标准虽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却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工资支付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劳动合同法》第54、55条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关键词:工资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