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延长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公室:
经研究决定: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公有住宅楼房仍可按照〔98〕京房改办字第265号规定的房改成本价1485元/建筑平方米向职工出售。
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其中,职工已建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之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1999年;取消提前付款折扣和现住房折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国管房改字〔2000〕66号文件规定执行;房改部门审批单位售房办法的时间延长至2000年11月30日。
2000年1月1日后竣工的公有住房楼房,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出售。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