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儿子、儿媳借款性质是赠与吗

父母给儿子、儿媳借款性质是赠与吗
2007年8月16日1421
若经济条件尚可的父母帮助儿子、儿媳大宗钱款还贷等,就能认定此款是长辈给小辈的赠与吗今天,上海静安法院对吴先生夫妇状告儿子小吴、儿媳小刘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啃老族”儿子、儿媳归还长辈借贷购房款、装修款、物业管理费及儿子医疗、护理费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
小吴和小刘于1998年结婚,约在2003年,小夫妻俩以55万元价格,购买了本市江宁路上一处商品房住房。2005年,他俩又以99万元抛售该处房屋,另外购买了别处新的住房。2006年10月,小刘起诉法院要求与小吴离婚,今年年初小吴身患重病,小刘遂撤回离婚诉讼。今年3月,小吴起诉要求与小刘离婚,该案尚在审理中。
与此同时,今年5月中旬,家住静安区的吴先生夫妇以借贷纠纷起诉到法院称,自1998年9月下旬,儿子、儿媳结婚后多次开口向做父母的借钱,始终未作归还。遂要求儿子、儿媳归还借贷的购房款、装修款、物业管理费及儿子的医疗、护理费,共计达20万余元。
庭审中,儿子小吴确认借款属实,应该还款。儿媳小刘则称,本案件是基于自己与丈夫小吴离婚诉讼而起,其目的就是为使自己在离婚诉讼中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还认为公婆既然知道儿子、儿媳从未偿还过钱款,却仍然不断给小辈借款,这种“借款”其实就是赠与。儿媳小刘声称借条是后造的,长辈所给与小辈的款项应视为赠与,小刘还认为父母对儿子看病付钱,应视为资助性质。
法院认为,吴先生夫妇要求儿子小吴、儿媳小刘归还购房款、装修款、房贷款及物业管理费,有吴先生提供的汇款单、儿子小吴的借条等证据为证。小吴和小刘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小夫妻生活中遇到“经济危机”,做长辈的父母在经济上给与借款,帮助他俩渡过暂时困难,做小辈的应心怀感激之情,而非理所当然的“赠与”。另外,在小吴收入不高,在与小刘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住房和大病支出高额医疗费用,所向长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法院判令“啃老族”的儿子、儿媳共同偿还。

关键词:父母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