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黄浦区2005年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黄浦区2005年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黄浦区2005年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
为了加强黄浦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区被拆除房屋区域的划定
区域A: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地区;
区域B:陆家浜路以北、区域A以南地区;
区域C:区域B以南地区。
二、本区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规定
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25平方米计算。2001年11月1日之后的私房析产户,不适用本项规定。
适用上述第项规定、安置房屋位于四、五、六类地段的被拆除房屋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执行。
三、本区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
最低补偿单价即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
区域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10500元。
区域B: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8010元。
区域C: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8450元。
价格补贴标准为20%。
四、其他
本规定适用于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2004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动拆迁基地,按原定标准执行。
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每年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