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宁波实际,再作出如下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一. 落实住房价格调控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本市的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市建委应会同相关部门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予2011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加强新建住房价格的管理和对房价的监测,及时将房价波动情况报市政府。
二.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渠道、其他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各县区要加快保障性房源建设,2011年全市要实现新开工建设和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70万平方米,其中公共租赁住房60万平方米。加大中心城区旧住宅改造力度,2011年实现启动非成套房改造5.6万平方米,完成老小区整治187万平方米。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 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力度,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和稽查。财税、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收税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 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可适当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人行、银监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