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出售夫妻共有的房产,一般认定无效
点评:
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一般认定无效。但如果共有房产产权登记为一人,相对方不知是共有的,从保护善意第三人角度出发,应认定合同有效。本案未说明房产产权登记情况,但即使登记为一人,而对明知是共有房产仍与共有人之一签定合同的,不构成善意取得,合同仍为无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24日
妻子通过中介公司卖房丈夫拒绝合同自始无效
本报讯 因妻子背着丈夫卖房,中介公司所签署的买卖合同无法兑现,买房者将中介公司和卖方一起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中介公司返还原告李先生定金5000元,诉讼费三方分担。
2009年11月16日,王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与李先生协商,将家里122平方米的三室二厅的房屋以22.7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先生,违约金为房款的百分之十,三方签订盖章后,李先生又向中介公司交了5000元定金。后因王女士的丈夫不同意,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2.27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三方所买卖的房屋归王女士夫妻共有,王女士单方出售房屋的行为,事前未征得其丈夫的同意,事后未取得其追认,买卖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亦无法适用,原、被告三方在明知存在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下,仍签订合同,都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