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屋拆迁单位开展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屋拆迁公司:

为加强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决定自1995年6月1日起,开展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查工作。自1995年10月1日起,凡未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未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均须进行资质审查。

二、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其中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单位职工总数的75%以上;

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部门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对符合条件的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

拆迁资质审查于1995年6月-9月进行。接受资质审查的单位应于1995年3月31日前到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其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时间安排在1995年4月-6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五、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自行拆迁单位的审核及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自行拆迁单位于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两个月到辖区房地产管理局领取《北京市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自行拆迁资格审批表》,办理核准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数量在50户以下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拆迁数量在50户以上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自行拆迁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发给《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临时工作证》。

关键词:北京市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