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4]1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经贸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
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

核电站项目;

新建机场项目;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

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输油管道干线项目;

跨境、跨海湾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3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铁路项目;

新建集装箱、煤炭、矿石、油气港区项目;

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钢铁、有色、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

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础设施项目;

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项目;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

三、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关键词:国务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