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制度
债权让与制度
债权让与,是合同变更的一种,指不改变债之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与第三人的一种现象。其中债权人称作让与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人们认为债是特定人与特定的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关系,明确依附于该特定人的人身和信任,因而对债权的转让持否定态度。早期罗马法认为,债权为连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变更任何某一端,则债权失其同一性,故认定债权是不可转让的。[i]随着交易日趋频繁复杂,债权不得让与理论也逐渐改变。到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得为让与。而在现代社会,一切财产都被视为资本。债权的资本化也成为人们的一般观念。以往局限于个人相互内部关系的债权,逐渐脱离其主体,成为客观的,独立的权利,成为资本体现和交易的客观。债权让与就是债权的相对性被弱化后,债权非人格化的结果。
可以说,债权财产化的观念催生了债权让与制度。此时,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已显得不再重要,债权人自由处分其债权成为可能,债权人对债权的支配力得到加强。于是,在构建债权让与制度时,保证债权人对债权的自由处分权和受让人的安全地位一直是其价值判断的出发点。在近现代各国债法制度中,债权让与被认为是越过“被让与债权的债务人”而发生的,其生效要件并不以债务人同意为必要。然而,债权毕竟是特定人之间的一种相对权,它基于各个具体的交易关系而设定,并各自反映其交易关系的特异性。[ii]对于债务人完全未参与的债权让与,如何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成为债权让与制度中,法律必须确定的一项一般性原则。本文拟以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和学说,对债权让与制度中债务人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些初步探析,以就正与各方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