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案件审执之窘困得以合理解脱的
夫妻债务案件审执之窘困得以合理解脱的具体路径
从理论上讲,使夫妻债务案件审执摆脱其所处窘困之途径不外乎有两种:一是以《婚姻法》立法的方式对推定个人债务予以规定。二是修改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实行推定个人债务,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必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立法。
民事审判的转变
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分。推定个人债务,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法律关系都将被推定为个人债务。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以及其他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并能举证证明为共同债务的情形中,仍然是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夫妻一方对外所负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债务应当被推定为其个人债务。将夫妻债务对债权人的效力作这样的划分,审判实务上法官将遭遇一些新的问题,如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
关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也难决定。社会上,家庭不一,各个家庭需要也各有差别,所以不应根据客观的一般家庭所需决定其范围,而应就各该家庭的具体情况为判断。“依各夫妻共同生活的情事及因行为的目的而有所不同,因而由外部正确判断,甚为困难。然如仅依内部情事而定其范围,不仅有害于第三人,而且亦有碍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就家事的规模及其外部的生活式样,以定其范围。” 故在这一问题上应赋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裁量权,实际上,裁量权的存在能更大程度上满足法律适用中对个案正义的要求。
关于举证责任,由于个人债务是法律的推定,因而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如不是家事代理行为,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双方共同偿还的,应就债务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承担举证责任。因债务具体用于何处,往往只有债务人或举债人夫妻最清楚,债权人很难准确了解,故在审判实务上,不应对债权人的举证要求过高,以免其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只要其提供举债时间及与对方用于大宗消费的时间相符,可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时,若举债人夫妻否认则应当对其否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民事强制执行的影响
推定个人债务对民事强制执行的影响尤烈。有些法官非常担心实行推定个人债务后,此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将寸步难行。其主要观点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财产制决定夫妻婚后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其所得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将十分有限。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时,执行法院必然面临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不动产,根据《查封规定》第14条的规定,要由债务人夫妻协议分割共有物或由债权人提起析产诉讼,有碍执行程序的迅速进行。此外,从以往执行实践来看,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夫妻中的一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而执行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另一方配偶极少提出执行异议,这也从反面说明了此前的处理方法基本上是对的,且推定个人债务,无法防止夫妻双方串通逃避债务。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无道理。但依本文见解,法律实行推定个人债务后,情况必然会发生重大转变,而不能再以当前的执行情况加以类推。首先,对于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债务,无论是推定共同债务还是推定个人债务,都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负责共同偿还,应无影响。其次,法律规定推定个人债务,必然会使债权人增强风险意识,对于较大额的借款可能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予以确认或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保证人,如此一来,这部分债权也能获得人保或物保,实际上有利于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开展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而并不逊于现制,而这只需要法律加以适当的引导和人们交易习惯的转变。再者,过去的习惯做法对夫妻一方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另一方配偶极少提出执行异议,这既可能是因为夫妻一方负债实际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确实从中受益的情形,但亦有可能基于如下原因:即依国人的观念及婚姻双方互相扶持的信念,用自己的财产为配偶牺牲,以共度危难,维护婚姻家庭的利益;也可能是推定共同债务系法律之推定,即使非举债方配偶提出异议,如无充足之反证,亦必受法院驳回。
在推定个人债务下,面对大额债务交易当事人可能更多会选择各种债的担保方式。即便如此,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时,仍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有必要完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