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信的法律效果

讨债信的法律效果

张贴讨债信等公开讨债行为,有时还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诉讼中,如果债务人辩称债权人起诉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时,债权人如能举出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证明其曾向债务人要过账,就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从而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以赢得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机会。

对欠债不还者公开曝光,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可以有效地促使债务人还债,因而被债权人甚至司法机关所采用。2002年6月,中国债事网站“中国债网”和“西部债权网”开始在互联网上发布各类债事信息,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以生效判决、债权人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债权的文书材料作为上网公布的依据,将债务人的名单在网上公布,敦促债务人尽快清欠、还贷,全国各地的单位和个人一经上网检索,就会了解到债务人的信用程度,给准备与债务人进行经济交往者提供参考。同时,网站还联合社会力量举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提供给债权人或法院处理债务清偿的线索。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人民法院也采取了在网上、报纸、电视台、小区公告栏等处公布债务人的名单,让赖账者名誉扫地,信用破产,限制其高消费,与债权人张贴讨债信属于同一种性质。

关键词:讨债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