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 ,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是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二、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1)是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 ,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2)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3)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 ,应由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有关单位。裁定书的内容应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