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职责和工作
一、清算组的成立
1、 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内成立;
2、 法院商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指定;
3、 人员组成,由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4、 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清算组的地位
1、 法院领导清算组
(1) 成员由法院指定;
(2) 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 清算组的决定违法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有权撤销。
2、 清算组并非附属机构,还应独立执行职务。
3、 与债权人会议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三、清算组的职责范围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具体如下:
1、 接管破产企业(人、财、物、文档、资料、印章等);
2、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3、 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
4、 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5、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6、 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出具审计等相关报告;
7、 审核破产债权,并制作债权清册;
8、 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9、 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10、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11、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12、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3、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14、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15、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16、 清理银行账户,开设清算组账户,负责破产企业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
17、 编织破产财产目录;
18、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
19、 出具破产原因报告;
20、 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21、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清算组的具体工作
1、 破产企业的接收
(1) 文档印章接收(包括证照、合同、档案、全套印章等);
(2) 财务接收;
财务账册、印章、银行账户资料、库存现金等,移交时由法院监交,原法定代表人到场,由原财务负责人与清算组会计逐项进行移交,制作交接表,详细记录交接事项,并由各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