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

第一、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衔接的原因及条件

公司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公司解散后至清算完毕前,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便发生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衔接具有以下特征:

衔接具有法定性。

衔接具有应然性。

实现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我国在破产程序启动上实行申请主义,须由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方能受理破产案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而又发生破产原因的公司,破产申请主体主要是债权人和清算义务人,其中后者以清算组为主。但如果清算组怠于履行法定申请破产之义务,而债权人考虑个别清偿可能比破产清算受偿更多,均不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无法受理破产案件,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便会出现障碍。

第二、解决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衔接障碍

(1)清算义务人申请破产障碍的解决途径

在特别清算程序中,虽然特别清算有法院公权力介入,但是这种公权力所产生的强制性仅限于强制公司依法进行清算,而不能产生依职权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效果,否则将违背破产申请主义之立法规定。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破产法均未规定负有清算责任者如清算组不依法申请破产应如何处理,又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所以,要实现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首先必须解决清算组不依法申请破产的问题。

在程序的衔接方面,笔者认为,在特别清算中,可以考虑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时将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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