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下发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示范《出版合同》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号:[90]权字15号
发布日期:1990-8-2
执行日期:1990-8-2
失效日期:2003-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闻出版局:
目前,在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活动中,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所签订的权利授让合同存在着形式不统一,内容简繁各异,主要条款不完备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不能准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不利于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且也给版权管理机关审核合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们结合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特点,本着简便、实际、有效、易行的原则,拟制了适用于对台港澳版贸易的示范出版合同,以供版权所有者、使用者签订合同时参考。
附:
出 版 合 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
甲乙双方就出版上述作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在 地区独家出版发行该作品之版本的权利。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第三方。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所述的权利,并保证上述权利的行使不侵犯他人的版权。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的版权,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乙方保证充分尊重作者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权。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对上述作品作适当修改或增删序言、后记和评论等内容,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经甲方或作者审定。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
1.版税:版定价 × % ×印数
第一版最低印数为 册;每册定价为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版[ 元/每千字]+[基本稿酬 %/每千册]
3.一次性付稿:
第五条: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月内,向乙方提供合格稿件。乙方收到稿件之日起 月内出版该作品之版,并于出版后的 月内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再版时,应在再版后 月内向甲方付清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以 结算。
第六条: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事项,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双方因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双方同意的 进行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本合同以中文写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条:本合同签字日期为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国家版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