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是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商标侵权行为最有力、对侵权人最有震慑力的法律惩罚方式。很多商标权人,特别是知名度较高的涉外商标的所有人经常在我国遇到这些问题。关注这些问题对保护自己的商标权非常关键与必要,本文就有关问题作简要分析
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是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商标侵权行为最有力、对侵权人最有震慑力的法律惩罚方式。很多商标权人,特别是知名度较高的涉外商标的所有人经常在我国遇到这些问题。关注这些问题对保护自己的商标权非常关键与必要,本文就有关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与商标有关的罪名,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刑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刑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井处罚金。刑法中并没有就各种商标犯罪的立案标准和情节特别严重作明确规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分析涉嫌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追诉标准中有以下问题需特别注意: 1、非法经营额的范围和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4]第329号《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认为,非法经营额包括假冒商品的销售额与被查获的假冒品的货值之和。非法经营额应是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所有经营活动的数额,应当包括未销售货值及其他成本、费用和税收。假冒商标商品应包括所有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计算中,对于已销售或可以销售的商品按假冒商品的出厂价或批发价计算,如假冒商标商品未在我国销售,按照其在国外的销售价计算。无法销售的半成品或配件,按照上述标准实际计算价值。非法经营额计算困难的,可以委托相关中介组织计算并认证。
2、个人与单位的不同标准这一规定不利于商标权刑法保护,也与刑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2、3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如果他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商标标识件(套)
追诉标准中规定的商标标识件(套)计算有不同理解。如在一个酒瓶上,一般有几个商标标识,在计算假冒酒的商标标识时,是以一个商品上使用的全部几个商标标识每个必须达到2万件还是单个商标标识达到2万件就可以了。笔者认为一般应按单个商标标识计算。
4、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8条(3)的规定,累犯犯罪非法经营额如果接近规定的追诉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也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很多人对80%的规定提出意见,实际应当予以废除。同时,不管涉及哪个注册商标的行政处罚,只要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又假冒的就应属于累犯。累犯的非法经营额计算不应包括以前所受行政处罚的非法经营额。此外,《追诉标准》没有明确何种证据可用来证明在先的两次行政处罚。
5、驰名商标的刑法保护追诉标准规定,未经驰名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不论数额多少,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几个主要问题法律规定不清楚。一是驰名商标认定,刑事案件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驰名商标,到目前为止都是注册人为中国企业的商标,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目前为止都是在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的商标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如何确定是否为驰名商标;二是驰名商标犯罪的无数额限制在实际中也比较难执行,特别是很小的案件,但驰名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
6、相同商标的认定相同商标应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相同并不强制要求一模一样。例如对文字相同,字体不同的商标一般来讲行政执法中可作为相同商标对待。商标中的某些修饰物的数量的细小差别也应认定为相同商标。但实际执法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院认为相同商标必须是完全的一样,这不利于商标犯罪案件的处罚。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分析 1、全案移送问题《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时应全案移送。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个别公安机关有选择地接受工商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与扣押物品,接受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后有一定经济利益的查扣物品,不接受可能无经济利益的物品。对于工商机关的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应全案接受。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与商标有关的罪名,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刑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刑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井处罚金。刑法中并没有就各种商标犯罪的立案标准和情节特别严重作明确规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分析涉嫌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追诉标准中有以下问题需特别注意: 1、非法经营额的范围和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4]第329号《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认为,非法经营额包括假冒商品的销售额与被查获的假冒品的货值之和。非法经营额应是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所有经营活动的数额,应当包括未销售货值及其他成本、费用和税收。假冒商标商品应包括所有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计算中,对于已销售或可以销售的商品按假冒商品的出厂价或批发价计算,如假冒商标商品未在我国销售,按照其在国外的销售价计算。无法销售的半成品或配件,按照上述标准实际计算价值。非法经营额计算困难的,可以委托相关中介组织计算并认证。
2、个人与单位的不同标准这一规定不利于商标权刑法保护,也与刑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2、3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如果他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商标标识件(套)
追诉标准中规定的商标标识件(套)计算有不同理解。如在一个酒瓶上,一般有几个商标标识,在计算假冒酒的商标标识时,是以一个商品上使用的全部几个商标标识每个必须达到2万件还是单个商标标识达到2万件就可以了。笔者认为一般应按单个商标标识计算。
4、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8条(3)的规定,累犯犯罪非法经营额如果接近规定的追诉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也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很多人对80%的规定提出意见,实际应当予以废除。同时,不管涉及哪个注册商标的行政处罚,只要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又假冒的就应属于累犯。累犯的非法经营额计算不应包括以前所受行政处罚的非法经营额。此外,《追诉标准》没有明确何种证据可用来证明在先的两次行政处罚。
5、驰名商标的刑法保护追诉标准规定,未经驰名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不论数额多少,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几个主要问题法律规定不清楚。一是驰名商标认定,刑事案件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驰名商标,到目前为止都是注册人为中国企业的商标,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目前为止都是在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的商标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如何确定是否为驰名商标;二是驰名商标犯罪的无数额限制在实际中也比较难执行,特别是很小的案件,但驰名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
6、相同商标的认定相同商标应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相同并不强制要求一模一样。例如对文字相同,字体不同的商标一般来讲行政执法中可作为相同商标对待。商标中的某些修饰物的数量的细小差别也应认定为相同商标。但实际执法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院认为相同商标必须是完全的一样,这不利于商标犯罪案件的处罚。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分析 1、全案移送问题《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时应全案移送。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个别公安机关有选择地接受工商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与扣押物品,接受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后有一定经济利益的查扣物品,不接受可能无经济利益的物品。对于工商机关的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应全案接受。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