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反有组织犯罪立法概况
论文标题:国际社会反有组织犯罪立法概况 论文作者 莫洪宪 论文关键词 ,论文来源 中国刑事法杂志,论文单位 京,点击次数 86,论文页数 89~91页1998年1998月 论文网 http://www.lw23.com/paper_104962081/ 当今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加剧,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利益。有组织犯罪集
当今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加剧,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利益。有组织犯罪集团通过巨额非法收益巩固自己的势力,并向民主程序渗透和腐蚀,削弱各国国民经济体系的稳定性,威胁合法投资者和竞争企业的利益;通过暴力恐怖活动严重破坏民主法制与人权保障的进程。面对有组织犯罪的严重危害,联合国组织及世界各国积极采取刑事立法、司法对策,打击控制黑社会组织,洗钱及恐怖活动。我国新刑法典中也增补了有关内容,顺应了国际反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反黑社会组织罪的刑事立法
有组织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例如美国有组织犯罪发展于20年代—60年代,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曾颁布了反讹诈法(1946年);控制吸毒法(1956年);控制街头犯罪和保障公共安全法(1968年)等。1970年建立反有组织犯罪国家联合会,通过了控制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当时的总统尼克松曾尖锐指出:“美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有三个目的:滥用、贿赂和毁灭。对于他们不能直接滥用的就采取贿赂;对于他们不能直接贿赂的就采取毁灭”。“美国有组织犯罪”,《社会法制》,1988年8期,第65页。)他提出,要将有组织犯罪视为恶性肿瘤彻底根除。1978年颁布反有组织讹诈和贿赂法,即打击讹诈形式的犯罪活动。该法包括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所禁止的所有严重犯罪形式。此外,涉及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法律还有:全面控制犯罪法(1984年);控制洗钱法(1986年);禁止滥用毒品和控制毒品犯罪法(1987年);反暴力犯罪法(1994年)等。
意大利从1956年到1990年共颁布16个打击控制黑手党的刑事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打击非法勾结贩毒的法律。意大利刑法第416条对有组织犯罪及黑手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专门作了明确规定。
在联合国1994年反有组织犯罪大会预备咨询文件中曾主张向世界各国推广美国、意大利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经验。指出,法律保护机关、检察院、法官可以对具体参与某种犯罪组织活动采取强制措施,借鉴美国反有组织讹诈和贿赂法。意大利刑法第416条适用的积极效应说明,这些法律具有向各国推广的价值。许多国家接受了联合国建议,并强调“在实体法中加强与跨国有组织犯罪斗争的措施规定,尤其是(1)对参与犯罪组织的刑事制裁措施;(2)对参与勾结或类似不具体实施犯罪人的刑事制裁措施;(3)禁止洗钱,瓦解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和没收财产以及遏制掩盖非法收入的措施。”(注:(俄)л.卡乌赫曼,с.马克西莫夫“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责任”,《法制》,1997年2期。)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当今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加剧,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利益。有组织犯罪集团通过巨额非法收益巩固自己的势力,并向民主程序渗透和腐蚀,削弱各国国民经济体系的稳定性,威胁合法投资者和竞争企业的利益;通过暴力恐怖活动严重破坏民主法制与人权保障的进程。面对有组织犯罪的严重危害,联合国组织及世界各国积极采取刑事立法、司法对策,打击控制黑社会组织,洗钱及恐怖活动。我国新刑法典中也增补了有关内容,顺应了国际反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反黑社会组织罪的刑事立法
有组织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例如美国有组织犯罪发展于20年代—60年代,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曾颁布了反讹诈法(1946年);控制吸毒法(1956年);控制街头犯罪和保障公共安全法(1968年)等。1970年建立反有组织犯罪国家联合会,通过了控制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当时的总统尼克松曾尖锐指出:“美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有三个目的:滥用、贿赂和毁灭。对于他们不能直接滥用的就采取贿赂;对于他们不能直接贿赂的就采取毁灭”。“美国有组织犯罪”,《社会法制》,1988年8期,第65页。)他提出,要将有组织犯罪视为恶性肿瘤彻底根除。1978年颁布反有组织讹诈和贿赂法,即打击讹诈形式的犯罪活动。该法包括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所禁止的所有严重犯罪形式。此外,涉及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法律还有:全面控制犯罪法(1984年);控制洗钱法(1986年);禁止滥用毒品和控制毒品犯罪法(1987年);反暴力犯罪法(1994年)等。
意大利从1956年到1990年共颁布16个打击控制黑手党的刑事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打击非法勾结贩毒的法律。意大利刑法第416条对有组织犯罪及黑手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专门作了明确规定。
在联合国1994年反有组织犯罪大会预备咨询文件中曾主张向世界各国推广美国、意大利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经验。指出,法律保护机关、检察院、法官可以对具体参与某种犯罪组织活动采取强制措施,借鉴美国反有组织讹诈和贿赂法。意大利刑法第416条适用的积极效应说明,这些法律具有向各国推广的价值。许多国家接受了联合国建议,并强调“在实体法中加强与跨国有组织犯罪斗争的措施规定,尤其是(1)对参与犯罪组织的刑事制裁措施;(2)对参与勾结或类似不具体实施犯罪人的刑事制裁措施;(3)禁止洗钱,瓦解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和没收财产以及遏制掩盖非法收入的措施。”(注:(俄)л.卡乌赫曼,с.马克西莫夫“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责任”,《法制》,1997年2期。)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