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再次修改应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1992年曾作过修改。但,目前,对专利保护不力的问题在我国相当突出,在我国已授权的专利中被侵犯的比例相当高,加之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囿于对行政处理或司法保护信心不足,听任侵权者侵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气焰。因此,加强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1992年曾作过修改。但,目前,对专利保护不力的问题在我国相当突出,在我国已授权的专利中被侵犯的比例相当高,加之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囿于对行政处理或司法保护信心不足,听任侵权者侵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气焰。因此,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方便专利实施,是再次修改专利法的重要原则。我认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以下三个方面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专利侵权与法律制裁
1、明确专利侵权的定义
加强专利保护,首先要明确专利侵权的定义。根据专利法第60条,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再结合专利法第11 条,大致可以得知专利侵权的含义,但仍不够明确和完整。本文认为,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保护期或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取得法律特别授权,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2、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的界定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专利侵权人应当承担的重要民事责任。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缺乏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界定的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 1992年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但从专利审判实践看,无论是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还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或者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都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在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难以确定时,往往很难下判。本文认为,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但难以确定专利损失赔偿额时,可规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定赔偿金”。
3、确认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间接侵权是指教唆、帮助、诱导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国际上已有不少国家的专利立法或司法实践对间接侵权作了规定,如美国专利法规定,诱导他人侵权以及为他人侵权作准备的,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我国现行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但随着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增多,间接侵权也逐渐出现,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多起间接侵权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中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为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在再次修订专利法时,建议明确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专利犯罪的规定与修改后刑法的衔接
一、专利侵权与法律制裁
1、明确专利侵权的定义
加强专利保护,首先要明确专利侵权的定义。根据专利法第60条,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再结合专利法第11 条,大致可以得知专利侵权的含义,但仍不够明确和完整。本文认为,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保护期或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取得法律特别授权,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2、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的界定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专利侵权人应当承担的重要民事责任。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缺乏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界定的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 1992年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但从专利审判实践看,无论是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还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或者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都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在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难以确定时,往往很难下判。本文认为,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但难以确定专利损失赔偿额时,可规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定赔偿金”。
3、确认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间接侵权是指教唆、帮助、诱导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国际上已有不少国家的专利立法或司法实践对间接侵权作了规定,如美国专利法规定,诱导他人侵权以及为他人侵权作准备的,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我国现行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但随着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增多,间接侵权也逐渐出现,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多起间接侵权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中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为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在再次修订专利法时,建议明确规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专利犯罪的规定与修改后刑法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