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1979年)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专利法》第63条没有规定按何种罪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我国当时的刑法分则与刑事单行法中均无假冒
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1979年)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专利法》第63条没有规定按何种罪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我国当时的刑法分则与刑事单行法中均无假冒他人专利罪的规定,基于这种情况,我国新颁布的1997年刑法第216条明确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刑法中对涉及专利的违法行为处以刑罚。新刑法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专利管理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财产与人身权利。但是关于什么是假冒他人专利,我国新刑法与专利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各种学理解释,从而给司法适用造成了困难。明确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犯罪构成尤其是它的客观方面,对于正确适用该罪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假冒他人专利罪的主体在《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中,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假冒他人专利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同时,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的犯罪主体由自然人扩大为自然人和单位。在立法上确认单位可成为假冒他人专利罪的主体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正因为此,在新颁布的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就明确指出了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犯罪主体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自然人包括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者和无营业执照的个人。后者外延广泛,它包括一切有能力并已假冒他人专利的人。对于单位犯该罪的则采用双罚制处罚。二、假冒他人专利罪的主观方面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犯罪构成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他人专利而有意假冒。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构成犯罪的事实有明确认识,并对假冒后果也明知。行为人将非他人专利的产品假冒他人的专利产品在市场上高价出售,以达到牟取巨额利润之目的。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专利是为了非法获利,但也有的是为了损害他人的信誉。可能有的时候本身并不营利甚至亏本赔钱,但却达到了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的目的。这种行为虽然并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但性质也同样恶劣。无论基于什么动机,均不影响假冒他人专利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该罪。行为人如果没有假冒之故意,则不应以该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