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 思考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各方面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受到刑事追究重大犯罪,正以每年15%的速度上升。据公安部公开的数据显示,近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平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各方面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受到刑事追究重大犯罪,正以每年15%的速度上升。据公安部公开的数据显示,近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比八十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类犯罪活动中占有较大比例,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平均在10%以上,且有继续上升趋势。对此,公安部曾发出过红色警告: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成员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方式团伙化,作案方式成人化、智能化的基础上又呈现出闲散未成年人等群体违法犯罪凸显、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因非法网吧、毒品等不良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家庭问题和失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教育改造呈现反复性、校园暴力犯罪化等新的特点。未成年人自身因素、社会不良风气、家庭的负面影响和学校教育模式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原因 预防犯罪
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公安部曾发出过红色警告: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把握其特点,找准其症结,有效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摆在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付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18周岁。这种刑事责任年龄上的差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少年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因为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确立所依据的应该是人的心智成熟程度,而在不同文化、地域,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少年的心智发育程度是有所差异的。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其他国家也有所不同,未成年人犯罪这个概念,在我国还不是法律术语,只是一种习惯性称呼,因此对其内涵、外延有一些不同意见。我国刑法上所说的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步上升,除具有犯罪成员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方式团伙化、作案方式成人化、智能化的特点外,又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这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具体表现为:
(一)闲散未成年人等群体违法犯罪凸显。2003年,团中央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未成年人为1445人,占61.2%,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在大中城市,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也比较严重,最新统计,该群体违法犯罪占一些城市违法犯罪总数的60%左右。
(二)未成年人犯罪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未成年人渴望友情、乐于合群,容易相互影响。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据统计,60—7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去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己经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三)侵犯财产犯罪严重。根据公安部有关统计,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并且在过去6年中,盗窃、抢劫始终排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两位。
(四)因非法网吧、毒品等不良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最新统计,因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5倍多。到 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人,青少年占72%,而且男性吸毒者80%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女性吸毒者80%从事卖淫活动。
(五)校园暴力犯罪化。 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只是勾结社会上的人才能作为,而目前大多数在校生独立性犯罪,存在的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抢劫在校学生的钱财;二是团伙型近似黑社会发最;三是早恋而引发的矛盾导致的暴力伤害。
(六)侵犯对象同龄化。从未成年人犯罪所侵犯的对象来看,主要是相当年龄的未成年人。“欺软怕硬”在这里就是个很好的体现。表现在:未成年人绑架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抢劫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
(七)家庭问题和失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近年来,失和、失教、失德、失才等家庭逐渐增多。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据中央综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青少年罪犯来自破碎家庭,有近一半的青少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八)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呈现反复性。
未成年人思想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有的未成年人犯过去作案手段单一,但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作案手段更加复杂化。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所犯新罪比以前犯的罪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他们经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成为熟练犯,一旦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不但不思悔改,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二是客观方面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1、受好逸恶劳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未成年人罪犯在犯罪前大多数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酒店、舞厅、卡拉OK厅、抽好烟,喝名酒,穿高级服装,以吃喝玩乐为最大追求,以高消费显示自己的派头。这些人一旦手头拮据,便实施盗窃、抢劫。例如少年犯张某,因与其同学攀比,追求高消费,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开庭审判时,他毫不隐晦地说:“家庭给我的钱不算少,但还比不上别人家的多。我要人家有的我要有,人家没有的我也要有,一旦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去偷。”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公安部曾发出过红色警告: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把握其特点,找准其症结,有效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摆在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付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18周岁。这种刑事责任年龄上的差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少年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因为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确立所依据的应该是人的心智成熟程度,而在不同文化、地域,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少年的心智发育程度是有所差异的。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其他国家也有所不同,未成年人犯罪这个概念,在我国还不是法律术语,只是一种习惯性称呼,因此对其内涵、外延有一些不同意见。我国刑法上所说的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步上升,除具有犯罪成员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方式团伙化、作案方式成人化、智能化的特点外,又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这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具体表现为:
(一)闲散未成年人等群体违法犯罪凸显。2003年,团中央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未成年人为1445人,占61.2%,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在大中城市,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也比较严重,最新统计,该群体违法犯罪占一些城市违法犯罪总数的60%左右。
(二)未成年人犯罪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未成年人渴望友情、乐于合群,容易相互影响。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据统计,60—7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去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己经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三)侵犯财产犯罪严重。根据公安部有关统计,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并且在过去6年中,盗窃、抢劫始终排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两位。
(四)因非法网吧、毒品等不良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最新统计,因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5倍多。到 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人,青少年占72%,而且男性吸毒者80%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女性吸毒者80%从事卖淫活动。
(五)校园暴力犯罪化。 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只是勾结社会上的人才能作为,而目前大多数在校生独立性犯罪,存在的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抢劫在校学生的钱财;二是团伙型近似黑社会发最;三是早恋而引发的矛盾导致的暴力伤害。
(六)侵犯对象同龄化。从未成年人犯罪所侵犯的对象来看,主要是相当年龄的未成年人。“欺软怕硬”在这里就是个很好的体现。表现在:未成年人绑架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抢劫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
(七)家庭问题和失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近年来,失和、失教、失德、失才等家庭逐渐增多。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据中央综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青少年罪犯来自破碎家庭,有近一半的青少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八)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呈现反复性。
未成年人思想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有的未成年人犯过去作案手段单一,但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作案手段更加复杂化。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所犯新罪比以前犯的罪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他们经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成为熟练犯,一旦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不但不思悔改,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二是客观方面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1、受好逸恶劳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未成年人罪犯在犯罪前大多数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酒店、舞厅、卡拉OK厅、抽好烟,喝名酒,穿高级服装,以吃喝玩乐为最大追求,以高消费显示自己的派头。这些人一旦手头拮据,便实施盗窃、抢劫。例如少年犯张某,因与其同学攀比,追求高消费,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开庭审判时,他毫不隐晦地说:“家庭给我的钱不算少,但还比不上别人家的多。我要人家有的我要有,人家没有的我也要有,一旦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去偷。”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